腹主动脉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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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同时存在五种手术方式,医方应告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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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7月31日,凡某某因腹腔动脉瘤;左医院,住院期间于年8月7日全麻下行下腹主动脉造影+腹腔动脉瘤切除+人工血管旁路移植术,术后转入ICU治疗,后于8月8日晚转回普外一科继续治疗。#医疗事故#。

后患者于8月10日下午出现呼吸困难,于8月11日15时又转入ICU治疗,于8月13医院ICU治疗,8月18日转入普外科治疗。出院医嘱:医院进一步治疗。出院诊断为:1.腹腔动脉瘤术后,右肺动脉瘤;2.急性胰腺炎;3.双侧胸腔积液、肺不张;4.腹腔积液;5.低蛋白血症;6.电解质紊乱。

年9月7日,原告遂即转入x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腹腔出血;腹腔感染;腹主动脉瘤术后;胰瘘;横结肠瘘;肺部感染。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2.不适随诊。住院期间于年9月30日行腹腔粘连松解+胰腺坏死组织清除+外引流+介入造影术;于10月5日行剖腹探查+填塞纱布取出+纱布垫填塞止血术+小肠切除+肠肠吻合术;于10月9日行腹腔粘连松解+人造血管缝闭+结肠吻合术。

凡某某从x医院出院后又于年11月3日转入x医院普外一科住院治疗26天,于年11月29日上午9时19分出现呼吸停止,血氧饱和度0%,血压未测出,心率0次/分,心电图呈直线,临床宣告死亡。x医院出具死亡记录一份,载明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诊断:1.呼吸循环衰竭;2.腹主动脉瘤术后;3.胰瘘;4.肠瘘;5.肺部感染;6.腹壁缺损;7.腹腔感染;8.营养不良;9.重度贫血。

二、医方观点

该患者所患疾病非常罕见,为肠系膜上动脉分支动脉瘤,且患者腹腔干缺如,有该动脉瘤远端发出肝总、胃左和脾动脉(如书面答辩状上图1),切除瘤体后必须行血运重建,手术难度极大,医护人员已尽力治疗,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

该患者手术治疗适应症明确,无手术禁忌症,手术本身成功(如书面答辩状上图2),最终死于严重并发症,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术后并发胰腺炎,最后发展为胰漏,在疾病发展过程中,我医院已经做了力所能及的治疗。

患者转院到x医院,医院帮助联系的,最后患者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后果是自身疾病的自然归转,与答辩人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患者及其家属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过任何异议,现在没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公益性医疗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尸检结果

凡某某符合因肠系膜上动脉瘤术后并发腹腔内感染,而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

四、医疗过错分析

医院在未尽疑难疾病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病史资料中未见有疑难病例讨论记录:陈述会上医方(医院,下同)未尽内脏动脉瘤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根据《实用外科学》人民卫生社出版,内脏动脉瘤手术治疗中指出:手术方法应根据动脉瘤的部位、大小、局部解剖条件、侧支循环以及原发病等具体情况而定。

常用手术方法有五种,动脉瘤切除+血管再重建最佳,但难度甚高。病史资料中未见有医方告知患方多种手术方案的选择,而是只有一种方式,即腹腔动脉造影+腹腔动脉切除术。医方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签字手术是:腹主动脉造影+腹腔动脉瘤切除术。麻醉记录单显示手术是:动脉瘤切除伴有静脉移植。而手术记录显示手术名称是:腹主动脉造影+腹腔动脉瘤切除+人工血管旁路移植术。3项记录均不一致,存在疑问。

且手术记录中未见有对腹腔干未显影进行诊断和处理,也未见有主动脉瘤与胰腺体尾部致密粘连是怎样进行解剖分离的,更未见有对吻合口口径的大小、程序、缝合间距等进行详细记载。事实结果是,术后复查CT示:吻合口旁见少量对比剂影,呈条片状高密度灶,急性胰腺炎。所以,医方属未尽内脏动脉瘤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五、难点解析

被告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趋于形式,在未严格查阅凡某某的病历资料和深入研究其特殊病症手术可行性的情况下,未尽审慎义务,仅依据《实用外科学》中的相关诊疗常规就认定医院未尽内脏动脉瘤的注意义务,即告知患者凡某某另四种备选手术方案。

鉴定人员予以了解答说明。关于手术方式选择的问题,被告认为鉴定意见分析部分提到的另外四种手术方式无法实行,错误的手术方案不能向患者家属推荐,不能认定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术前已进行讨论,病历有反映,造影之后才选择实施的手术方案;鉴定人员解答认为被告应在告知书中说明另外四种方式,不能因为被告不能做就说不能做,教科书中有这几种方式,被告选择的手术方式是最复杂、风险最高的,术前应该告知患者家属,由家属进行选择,不能让患者失去选择权。

关于手术操作及记录问题,其中人工血管具体直径的问题,被告认可病例中的确没有描述,认为吻合口间距不作为手术记录常规,关于胰腺体尾部粘连分离在手术记录中有描述,鉴定认为术后CT显示吻合口周围有少量造影剂渗出是手术不成功的标志,是一种误解,术后肝动脉、脾动脉血运良好,是手术成功的标志,吻合口周围出血是胰腺炎所致。

鉴定人员解答认为腹腔干未显影的结果是畸形,医生没有诊断,所以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胰腺体尾部粘连分离,怎么分离?怎么保护?没有记载;人工血管直径是否相对应、相吻合,也没有记录;动脉造影剂渗出就是因为直径是否吻合和对应;患者存活了是手术成功的标志,吻合口有问题,造影剂才会漏出来,事实结果是胰瘘,吻合口的出血,不排除有炎症。

六、庭审意见

因x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系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对鉴定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上,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被告医院的过错程度,参考鉴定机构的意见,本院酌定被告医院对原告因凡某某死亡遭受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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